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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防止车辆伤害事故的安全措施

发布时间:2015-09-09 06:37:35人气:556
矿山的车辆设备主要为运输矿石的自卸汽车。造成车辆伤害的因素主要是超速、超载、违章操作,车辆安全装置失效及安全防护不当所致。为防止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要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⑴驾驶车辆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的安全驾驶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驾驶证》,方可上岗作业,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⑵运输车辆必须要有有效的安全刹车装置,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出车前须对制动装置等进行检查,不得带“病”行驶,超装超载。
⑶严禁用自卸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汽车运行时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准载人,禁止在运行中升降车斗。
⑷车辆在矿区道路上宜中速行驶,转弯、陡坡、危险地段要限速行驶,矿山要依据具体情况规定各地段的车速,并设置路标;下坡行驶严禁空档滑行。
⑸雾天和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要开亮车前黄灯,并靠右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不得小于30m。视距不足20m时,要靠右暂停行驶,不得熄灭车前、车后的警示灯。
⑹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要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40m,禁止急转方向盘、急刹车、超车。
⑺山坡弯道,坡度较大的地段以及高堤路基地段外侧应设护栏、挡车墙等,确保运矿汽车刹车及方向转向系统意外时使用,并于运矿道路两侧间隔10m设有反光路肩标志,确保夜间或大雾期间行车安全。
⑻装车时,禁止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得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⑼加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违章调度、无证上岗、酒后行车等行为。
⑽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不得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
⑾邻两阶段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必须沿阶段方面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阶段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必须超前下阶段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
⑿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形的垂直投影到阶段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
⒀挖掘机必须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要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⒁挖掘机、铲装机铲装作业时,禁止铲斗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⒂严禁挖掘机在运转中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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