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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重力混合机出厂检查规则

发布时间:2018-09-14 08:05:34人气:495
无重力混合机出厂检查规则
一、每台无重力混合机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二、每台无重力混合机出厂前必须在额定转速下进行30 min的空载试验,产品应达到以下要求。
1 、机器运转正常、平稳,不得有异常声音,操纵装置灵活、可靠。
2 、各连接件、紧固件不得有松动现象。
3、成批生产的产品,每年至少应抽验两台,按JB/T9820.3的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3.4的规定。
4、订货单位验收产品时,应按本标准进行验收。如不合格,应由生产厂返修后重新提交验收。
在使用单位遵守制造厂所规定的混合机使用说明书条件下,从购进之日起1年内,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时,制造厂应包修、包换和包退。
5、 油漆涂层质量应按JB/T?5673的规定检验。
三、标志、包装、运输与保管
1 、每台无重力混合机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标牌应标明如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主轴转速;
d)生产率;
e)配套动力;
f)机重;
g)产品制造编号;
h)产品出厂日期。
2 、在机壳明显位置用红色箭头标出转子的旋转方向。
3 、无重力混合机应包装出厂,包 [1]  装应便于运输,并保证产品不受损坏。
4 、随同产品供应的附件(备件及工具)应齐全。
5 、每台产品应附有下列文件:
a)装箱清单;
b)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d)用户意见调查表。
6、全部文件用塑料袋装好密封后,固定在箱内。
7、无重力混合机应存放在防潮、防雨的设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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