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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12 04:18:29人气:497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单体液压支柱管理,预防支柱失修,降低损坏率,减小损耗,节约成本,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根据部门职责,以服务安全生产,降低生产成本为理念,超前行动,切实抓好单体液压支柱领取、使用、管理、维修、报废等工作。
第二条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单体液压支柱在井下储存3个月以上或使用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必须再次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机电部必须建立单体液压支柱管理档案。
 
第二节  管理职责
 
矿成立单体支柱管理领导小组,分管机电的副总工程师为组长,其他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安检部、调度室、物质管理部、质检中心、供应部、企业管理部、机修厂、使用单体支柱的区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机电部,机电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单体使用计划由各使用单位提报,经机电部审批后履行采购程序。
第四条 供应部负责落实规范进货渠道,保证新购进单体支柱的质量。质检中心联合验收,保证单体支柱防爆合格证、安全标志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齐全。
安检部负责监督落实单体支柱的井下使用、管理工作,凡是监督不到位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条 物资管理部负责新进和维修后的支柱储存、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单体支柱储存领用卡片,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制造单位、型号规格、制造日期、进货(维修)日期、领用日期、领用单位、领用人、发放人等;卡片记录不全或是与实物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连带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六条 机电部负责单体支柱的日常使用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对单体支柱进行统一的编号管理,建立支柱使用档案,详细记录支柱编号、制造单位、型号规格、制造日期、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时间等。卡片记录不全或是与实物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挂罚单位责任人100元。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的机电区(队)长是本单位的单体液压支柱管理业务负责人,并设一名兼职的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单体液压支柱的管理、移交、验收和挂牌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支柱使用卡片,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型号规格、使用地点、下井日期、升井日期等,并由专人负责领取和移交,卡片记录不全或是与实物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连带单位责任人100元。每班设专人对在用支柱进行一次编号、完好状态、有无渗油(液)的检查,及时更换失效或损坏的支柱,换下来的支柱要尽快升井检修。
第八条 机修厂负责落实单体支柱的地面维修保养工作;落实建立支柱维修卡片,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下井日期、升井日期、维修日期、故障、维修内容、检验情况、维修人等,并如实打印检修报告。卡片记录不全或是与实物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连带单位责任人100元。
 
第三节  单体支柱的领取使用回收
 
第九条 单体支柱的领取
使用单位根据需要,通过填报用料审批单领取单体支柱,物资管理部根据审批单进行统一发放。井下使用的单体必须保证编号完好,上齐三用阀并封堵三用阀进液孔,下井前,必须在地面做好压力和高、低压性能试验,不合格品,严禁井下使用。使用单位应把升入井的支柱编号如实记录交机电部备案。否则,处罚发放人、领用人各50元/棵。
第十条 单体支柱的使用
1、根据现场巷道高度,选择合适的支柱规格;根据工作面顶板压力大小,确定合理的支护密度。
2、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单位,在使用单体支柱前均应由主管技术员对本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工进行有关单体液压支柱技术特征、构造、工作原理及使用操作方法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培训,现场单体支柱管理使用人员对以上问题不清楚的,每次对本人处罚200元,并挂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技术员各100元。
3、第一次使用或修理后第一次使用的柱子,为防止漏气倒柱,必须将缸体内的空气排放干净。排放方法为:反复注液、排液,直到排净为止。
4、支柱前,必须检查支柱的外形零件是否齐全,支柱有无弯曲、凹陷、缺爪和漏液等现象,有一项不合格不得使用,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棵。
5、支护高度超过支柱最大允许高度时,应及时更换相应规格支柱,不得采取在柱底部垫木板、矸石等临时措施支设,否则对相关人员记严重“三违”。
6、支柱移至预定支护地点后,要先用注液枪内的乳化液把三用阀注液嘴的污物冲洗干净,然后将注枪插入三用阀中并用锁紧套连接好。
7、支护支柱时,应注意:
(1)单体支柱应穿鞋带帽,垂直于顶底板,并有一定迎山角,迎山有力,使支柱处于垂直受力状态且不易推倒,初撑力必须达到要求。
(2)为了便于撤柱及搞好安全,支柱时要保持三用阀和顺槽平行,注液阀口朝向采空区。
(3)支柱与运输机械应有适当距离,避免撞坏油缸、手把体和三用阀。
(4)支柱顶盖的四爪应卡在顶梁花边槽上,不允许将四爪顶在顶梁上或顶梁接头处。单体顶端刚性接触面需垫木片。
(5)注液枪用完后,应挂在支柱手把上,禁止将注液枪抛在底板上,禁止用注液枪砸三用阀,要防止注液枪管缠绕打结或被煤岩埋住,否则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6)禁止使用漏液或失效的支柱,禁止用不正当的方式处理漏液的三用阀。
(7)支柱的柱距、排距、迎山角等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8)所有单体支柱必须栓防倒绳。
(9)支柱工用手抓支柱时,应使掌心向上,防止升柱过程中顶板掉落小块矸石砸伤手背。
8、使用中的支柱,不得超行程使用,活柱量小于200mm时,应及时回撤,更换支柱,以免压死支柱。
9、禁止用锤、镐等金属物体猛力砸打支柱任何部位,以免损坏支柱;若支柱被压成“死柱”,只能采用挑顶或卧底方法取出,不允许爆破、锤砸或绞车拉拽。
10、回柱前要检查周围顶板,支架是否完好,如有断梁、缺柱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必须处理后方可回柱。
11、回柱要两人配合,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回柱时必须在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进行工作,要清理好退路,打好护身支柱,并告知在附近工作的其它人员。
12、当顶板来压和遇到其它险情时,要停止回柱,待处理后再回撤。
13、大面积悬顶和顶板压力过大时,不得人工回柱,应用绞车远距离回柱或用其他安全方式回撤。
14、回柱要严格执行八大要领:一问(问顶)、二松(松悬矸)、三清(清后路)、四支(支好作业规程规定的特殊支柱)、五喊(喊附近人员注意)、六回(回支柱、顶梁)、七运(运出支柱、顶梁)、八竖(回出的支柱竖放)。
15、单体液压支柱卸载时,必须使用卸载手把或专用工具远距离卸载,卸载时,必须由小到大逐渐卸载,待顶板稳定,支柱脱离顶梁后,方可快速卸载。
16、回撤下来的支柱,应顶盖朝上竖直靠放,不准随意横放;若“三用阀”损坏,应及时更换,换下的损坏三用阀不得随意乱扔,统一管理,上井后必须以旧换新,否则丢失按照新柱阀原价处罚责任人。
17、支柱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不准随意摔砸。
18、短期不用的支柱,应将柱内液体放尽,封堵三用阀进液孔,防脏物进入,否则每根单体支柱处罚责任人100元。
19、为保护好柱子的光洁度,在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段放炮时,必须将该段及上、下10m范围内的支柱用皮带保护好,并在皮带两头栓好挂钩,皮带必须挡住活柱体,不使用皮带遮挡严禁放炮。
20、严禁用支柱代替其他起重工具起重物体。
21、支柱必须定期进行抽查,抽查2%合格率达到90%以上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必须加倍抽查,如合格率仍达不到要求,必须全部上井检修。
22、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经过顶板压力观测,作为编制“规程”和支柱选型的依据
第十一条 单体支柱的回收。
1、各单位使用的单体支柱需要进行维修的,要在更换下来或维修周期到期后2天内组织升井;各单位工作地点存放的单体支柱不再使用时,应在2天内组织升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并挂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2、对升井回收的单体支柱,必须经机电部支柱管理员的鉴定,按物资管理部保管员指定的地点分类存放,并开具入库验收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次。
3、物资管理部存放的支柱实行挂牌管理,牌上注明“备用”和“待修”字样,且注明规格、数量。
4、升井支柱所缺零、部件,经机电部鉴定后,责令使用单位按原值1.5倍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5、使用单位每丢失一颗单体支柱,经机电部确认后,责令使用单位按原值1.5倍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并挂罚单位负责人、机电区(队)长各100-300元。
 
第四节  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 现场支柱的管理
1、使用单位应成立专门管理小组,具体落实支柱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支柱使用安全;单位负责人负总责,跟班区(队)长对所跟班次负全责。
2、单体支柱现场实行喷号管理,字体规格为:“300*200”,综采队喷“白”色号码,采一工区喷“红”色号码。
3、使用单体支柱工作面必须存放足够数量的备用支柱,整齐放在工作面附近安全、无水地点。工作面必须配有足够的注液枪。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使用单体支柱的工作面每班应设有支柱管理人员,负责支柱的清点,检查支柱支设质量,更换失效的三用阀,处理一般故障等。支柱管理人员应实行现场交接班,交接班必须交清支柱数量、完好状况等情况,并做到书面交接,有档备查,否则对交接人每人处罚100元。
5、支柱正常使用时不允许承受侧向力,贴帮柱与煤避距离应大于0.2m,严禁戗柱打在支柱和三用阀上。
6、不准用锤、镐等硬物直接敲打支柱。
7、除三用阀外其余零件不允许在井下拆卸拆卸更换和修理,否则对责任人每次处罚200元。
8、井下不允许存在无三用阀或柱头孔未堵的支柱,否则每颗支柱处罚责任人100元。
9、井下搬运支柱应有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车辆,轻拿轻放,认真清点核对数量,以免支柱损坏和丢失。
10、现场安检员应协助所在区队抓好支柱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支柱完好,支护有效,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每次处罚安监员200元。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单体支柱使用管理规定
1、工作面使用单体支柱调整液压支架、推移机头、机尾以及打上窜下滑单体时,要严格执行以下使用管理规定:
(1)所有操作人员在扶柱或升柱的时候,必须将单体支柱用麻绳或其它可靠锁链栓牢。升柱时缓慢供液使支柱顶紧,暂停供液,待所有人员撤到5m以外有可靠防护的安全地点后,再由支架工进行远距离供液。
(2)调整液压支架时,支柱严禁打在液压支架的立柱上,必须有防止单体支柱崩出的可靠有效措施,操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全部在有可靠防护的安全地点操作和观察。
(3)支柱支设或回撤时,必须认真观察分析支柱受力可能倾倒的方向,做到心中有数,严禁盲目蛮干。
(4)单体液压支柱与金属接触处,要垫木板进行防滑处理。
2、使用单体支柱作特殊使用时,除严格执行本使用规定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四条 单体支柱损耗考核管理
1、使用单位应每日上报支柱领用量、使用量、失修量,做到准确无误;对于当班丢失的支柱,由跟班区长负责落实到班组、人头,无法落实到班组、人头,无法落实到班组、人头的,由跟班区长负责。
2、机电部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员应每月统计一次支柱领用量、使用量、失修量;对失修支柱,由机电部统一安排修理维护;对于丢失的支柱和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支柱,由机电部月底负责统计考核,当月结算。
 
第五节 检验和维修
第十五条 维修总则
1、机电部负责落实支柱的日常修理及大修工作。
2、除三用阀可在井下更换外,支柱修理一律在地面维修。
3、维修后的支柱应按规定进行检验,任何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支柱不允许下井。
第十六条 日常维修
1、升井支柱首先应进行操作试验和高、低压密封试验,检查支柱是否损坏、故障部位及原因。
2、日常损坏或有故障的支柱应及时维修。
3、日常维修主要是更换损坏的零部件,清洗、更换橡胶密封件等。
第十七条 大修
1、支柱除日常维修外,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大修周期:支柱2年,三用阀1年,注液枪1年。
2、大修主要是修理油缸、活柱体,改制支柱,全面检查零部件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
3、大修时应更换所有橡胶密封件、塑料件,内注式支柱还需要更换工作液。
第十八条 技术要求
1、标准件、密封件、外购件应选用有资质的定点厂家产品,并由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自制零件(包括外协件)或改制零件必须符合图纸要求。
3、支柱焊缝开裂或渗漏需要补焊时,焊缝应符合MT112标准中5.3.6、5.3.7条的规定。
4、零件修复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油缸内径公差和直线度允许比图纸要求降一级,如图纸规定油缸内径公差为H10修复时按H11检查。
(2)油缸工作行程内,内孔表面不允许存在锈蚀和麻坑。
(3)活柱直线度、外径公差允许比图纸要求降两级。其他零件配合面尺寸精度和表面粗糙度比图纸要求降一级。
(4)活柱表面修复后应进行防腐蚀处理,表面无凸出部位,表面允许留有轻微凹坑或划痕深度小于0.5mm,但凹坑必须有镀层覆盖,不露基体。
(5)所有零件检验合格后方可组装,对于因拆卸、保管不当而造成变形、擦伤等影响产品质量的零件不得用于装配。
(6)零件配装前应仔细清洗,严禁用棉纱或棉织物擦拭密封面。
(7)按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进行组装。
(8)维修好的外注式支柱,应将内腔乳化液放尽。三用阀注液孔用塑料堵好,以防脏物进入。
(9)支柱维修后应将活柱降到底,垂直或倾斜放置,存放在气温不低于0℃、空气干燥的室内。
第十九条 检验
1、支柱检验项目主要有支柱最大高度、最小高度、安全卸载阀开启压力;卸载手柄的灵活性和可靠性,卸载速度的快慢,卸载时作用力的大小以及零件是否齐全、有无机械损伤;外观有无漏油漏液现象,外表防腐处理是否完好。
2、检验项目分全检(每根支柱都应检验)和抽检。
3、检验方法应符合MT112标准中第6章有关试验方法的规定。密封试验时待压力稳定1min以后开始考核。
4、检验项目及性能要求见下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性能要求 检查类别 备注
1
 
操作性能 升柱 外注式 无卡柱,限位装置可靠 泵压15—20MPa
内注式
mm/每摇一次
高度1.4米以上支柱≥15
高度1.2米以上支柱≥10
泵缸80mm支柱
降柱 外注式mm/s 降柱速度:
100mm缸径支柱≥30
63~80mm缸径支柱≥50
内注式
Mm/s
降柱速度:
1.4米以上支柱≥25
1.4米以下支柱≥15
初撑力,kN   1.4米以上支柱≥70
1.4米以下支柱≥60
外注式支柱不作此项
2 安全阀 开启特性 流量为20~40mL/min时,开启值不小于0.85倍额定工作液压,不大于1.1倍额定工作液压
压力—时间特性 流量为90~110mL/min时,测得阀的流曲线应满足:在安全阀额定工作液压的85%~110%区间内,曲线全长压力波动值不大于额定工作液压的15% 0 每条曲线滥流总量为1L关
密封性 不低于安全阀额定压力的85%
高压密封 密封压力≥0.85额定工作液压
a.2min不允许压降
b.4h不允许渗漏
 

0
低压密封 密封压力为2MPa,
a.2min不允许压降
b.4h不渗漏

0
3 单向阀卸载阀 高压密封 密封压力≥0.85额定工作液压
a.2min不允许压降
b.4h不允许渗漏
 

0
内注式支柱卸载阀不单独检验
外注式支柱可与安全阀一起检验
低压密封 密封压力为2MPa,
a.2min不允许压降
b.4h不渗漏

0
4 支柱密封性能 高压密封 密封压力≥0.85额定工作液压
a.2min不允许压降
b.4h不允许渗漏
 

0
可与安全阀一起检验
低压密封 密封压力为2MPa,
a.2min不允许压降
b.4h不渗漏

0
5 高压焊缝强度检验 1.5倍额定工作液压下保压2min不得渗漏
 
重新补焊或修复的高压焊缝
6 注液枪焊缝强度检验 1.5倍泵站额定工作液压下保压2min不得渗漏
 
重新补焊或修复的高压焊缝
7 清洁度 支柱,mg/根 平均≤60,起重最高一根≤70 0  
三用阀,mg/根 ≤10 0  
注:1、表中“√”表示该项目全检;
2、表中“0”表示该项目抽查。
 
第六节  单体支柱报废

第二十条 报废条件
1、超出支柱使用寿命。
2、使用期内凡不能修复、改制;经修复、改制仍不能达到维修标准;支柱维修费超过原值1/2的均应予以报废。
3、支柱以一根活柱、一根油缸两件作为一根统计报废数量。
4、报废的支柱应集中堆放,定期统计上报。
5、支柱报废有机电部提出申请,经物资管理部、审计部、企业管理部、财务科等单位组织鉴定后报矿和集团公司批准。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机电部负责解释,企业管理部负责落实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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