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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房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9-14 09:47:36人气:525

矿灯工操作规程

一、收灯工作
1、收灯时,必须随时检查矿灯所属部件有无损坏,如灯头破裂和电池有损坏、灯线断裂等时,应追查交灯者责任,并对存在问题的矿灯及时维修。
2、要检查收回矿灯的完好情况,对不完好的矿灯要及时维修,清洁后再上架充电。
3、换班两个小时后,仍有未交灯的人员,灯房负责人应将未交灯人员数量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并找其原因。
4、灯房把口人员要在本窗口守职,不允许交灯人员进入灯房私自取走矿灯牌或矿灯。
二、矿灯的正常充电
1、将充电架电压调节器置于最低或所需电压的位置,再将已放电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灯泡熄灭),把灯头充电插孔套在充电架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方向旋转180度,接通电路,充电指示器有指示,则说明正常充电在进行。
2、完全放电后,充电时间严格按各型号矿灯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上规定的充电时间充电。
3、正常充电电压空载调至5.0±0.2伏时,矿灯上架即可正常充电。
4、充电前务必关闭灯头开关,以防由于充电电压高于电池电压而损坏发光二极管装置,充电中不准打开灯头开关,充电结束后,应先断开充电回路(反旋90度),最好再等待30分钟,才发灯(或打开灯头开关)。
5、充电中如电源突然中断,应即将每个灯的灯头逆时针方向转90度,切断充电电路,以免电池通过预负荷、电压调节器或电池相互间充放电。同时应将电压调节器置零位,切断电源开关。
三、发灯工作
1、发灯时需按灯牌对号发放。
2、发灯时不许用灯人员进入灯房私自取灯。
3、发灯时发灯人要对矿灯各部位进行检查,如果有电池破损、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
4、发出的所有矿灯,主光源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四、充灯工工作时,要配戴好劳保用品,持证上岗。

交接班制度          

1、为确保安全生产,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在工作地点集体交接班。
2、接班人需按规定时间到工作地点,了解上班矿灯发放和矿灯维护情况,查阅上班记录。
3、交接班时接班人和交班人共同巡检灯房设备,按操作规程共同检查现场卫生、设备各部情况。
4、交班人必须将当班工作情况、充电架运行情况、检修和事故处理情况,遗留问题和可能发生的隐患,向接班人交待清楚,点清仪表工具,然后将上述交接事宜在交接记录本中详细证明,双方签字备查。
5、接班人未能按时接班、交班人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可直接报生产管理负责人或值班人,并坚守工作岗位,办清交接班手续后,方可下班。
6、交班人必须交清公用工具,仪表备件,如有丢失交班人负责。
7、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交接双方共同负责处理,事故未处理完毕时,交班人未经接班人同意或科值班同意,不得下班。
8、因交班不清或交班人不在工作地点交班,由此发生的问题,由交班人负责。
9、灯房工作人员交接班时,必须核对当班出入井人员情况,当班出井时间超过2小时后未交矿灯者,灯房必须及时将持灯人姓名、队别、班次汇报调度室。
10、接班人接班时不认真检查,不详细填写交接班记录,发生一切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岗位责任制    

1、严守工作岗位,坚持八小时责任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确保矿灯质量。
2、不干私活,不说闲话,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配液和修矿灯任务,保证灭灯率不超过上级规定。
3、要按规定修理矿灯,使其达到寿命长,零部件齐全完整,亮度、光度达到完好要求。
4、熟知整流设备的性能、原理,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各设备完全运行,做到会使用、会管理、会检查问题、会排除故障,做到用好、管好、维护好。
5、保证材料、配件和工具不丢失、不损坏,在工作地点和库房禁止吸烟。
6、钻研技术,提高工艺水平,保持清洁卫生和各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按时做记录。
7、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会客,不睡觉,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不干与本工作无关的事。
8、搞好团结,经常检查和掌握各矿灯情况,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用灯 。     
 

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一、发放人员对收回的矿灯要全面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况,应当场向交灯人说明,按规定限期一天,办理赔偿手续,否则不发灯,由此影响工作及其它后果由责任者自负。                     
1、无故拆卸矿灯,造成缺少零件者,罚责任者50元。
2、造成接反正负极使充电架电流表烧坏,罚责任者100元。
3、无故敲打撞坏造成电池损坏者,照原价赔偿。
4、如因公挂断灯头,由本单位人员出示书面证明,免于罚款,否则按规定处理。
二、职工升井后,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凡延期不交者超过11小时或私自存放矿灯,按矿灯价格的50%罚款,造成矿灯损坏或私自换电池者,经查出后按矿灯价格的50%罚款。因公加班由单位证明认可。
三、无故丢失矿灯照价赔偿,如工作意外或事故引起丢灯或损坏,必须由本单位事故分析会记录,经检查科、矿调度、运转队核对,并由当班队长签字证明,才可换灯,如无本单位事故分析会,一律照价赔偿,在此期间不发临时灯。
四、灯房值班人员,在接班5小时后,必须将未交灯人员统计、汇总,交矿调度和运转队,由调度室通知本单位人员交灯,如过期不交矿灯者,按规定罚款(连班、加班者例外)。
五、灯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运转队各项规章制度,对发出的矿灯禁止有漏液、灯线破裂、灯圈松动、缺少零件等现象。
 

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1、交接班前,必须对所管理的矿灯、设备进行检查。
2、检查各部件、闭锁螺栓(封钩)是否齐全、紧固可靠、发光体联接是否良好,不眨眼,不灭灯。
3、检查灯线有无破裂,包线口密封应良好,长度不得少于1m,接线必须使用线鼻子。。
4、绝缘应良好,不漏电;灯锁性能良好,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方可打开。
5、检查灯架、矿灯、灯牌是否对号、齐全、各部有无异常,仪表指示是否正确。
6、维修工每星期对架子上的矿灯检查一次。
7、每个月工长对所有的矿灯、充电架等全面检查并作记录。
8、每月机运科干部不定期组织检查一次,对各组所管理的矿灯、设备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一遍(卫生完好和矿灯使用放电时间情况)。
9、对使用在三个月以上的矿灯每月检查一次各部件接线情况,如发现接线有松动和锈蚀的现象,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10、对在使用中的矿灯经检查、检修,按技术要求试验达到矿灯的技术要求后,才能进行使用,必须保证矿灯的检修质量。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一、矿灯使用集中管理、固定的管理方法,集中管理全矿矿灯,统一由矿灯房保管发放。矿灯与充电架对号,矿灯与灯牌对号。经常用灯的人员要固定灯并统一编号,矿灯充电固定充电架(及窗口),人员收发、充电、维修要固定灯,以使分工明确,加强责任心。
二、严格执行矿灯七不发制度。
发光亮度不够不发;电线破损不发;灯锁闭锁不良不发;灯头密封不严不发;灯头圈松动不发;玻璃破裂不发;电池盒破损不发。
三、下井人员一律凭灯牌领灯,严禁将自己的灯牌转借给别人使用,否则按矿灯损坏赔偿制度罚款。
四、地面临时下井者,应由本单位开信、机运科值班签字后或由矿调度开具证明方可发灯,外单位来人下井者,应由相关部门领导带队,才可发灯。
五、对矿灯进行考勤,对每架每盏灯进行建卡考勤,本卡片根据矿灯的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厂家规定,使用到期限必须更换矿灯,以保证矿灯的放电时间。
六、工作人员文明、精心操作,服务态度好,不出责任事故,执证上岗,遵守劳动纪律,不脱岗,保质、保量,严格把好质量安全关。

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1、领导干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岗检查,上岗时要认真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
2、矿机电总工、机电矿长每月上岗不少于一次。机运科长、机运副科长、技术员每月到岗检查不少于三次。
3、干部上岗时,检查值班人员对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检查保护用具、防护用具是否齐全;检查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检查和了解充电架、矿灯等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状况。
4、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必要时安排检修。
5、对违章值班人员违反规定、规程和制度、检修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必须立即制止。
 自救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管理制度
1、充灯工兼自救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管理发放
2、自救器随矿灯凭灯牌一同发放和回收并做记录。
3、职工交回自救器后要对自救器的外观、形状保险卡锁等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及时上报机运科;对人为损坏的对照灯牌确认责任人,上报有关领导部门进行照原价赔偿,故意损坏的,除进行照原价赔偿外,视情节对其进行罚款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便携式瓦斯检测仪除科级以上领导和特殊岗位作业人员随灯发放以外,其他作业人员不发放,如确需使用,由所在单位开椐申请,机运科值班同意签字后方可随灯发放并做记录。
5、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属计量测试仪器,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其原有设置,否则按破坏安全生产移交矿处理。
6、做好自救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使用记录工作,对自救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使用起始日期、使用期间出现的问题、以及维修等建立使用档案记录,以便确定每台自救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状态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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