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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KS-8型矿灯工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6-05-05 03:09:14人气:441
煤矿用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矿灯房的值班人员和对矿灯充电实行自我服务的矿灯使用人员。
第2条 本规程中规定了山东煤矿常用的KS-8型矿灯操作要求,其他型号矿灯另有规定的,操作部分按其规定执行。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4条 矿灯充电和维修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标准和规定,熟知矿灯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独立操作。
第5条 日常充电操作,对较为简单的矿灯可实行自我服务,但矿灯使用人员必须做到:
1、会进行日常充电操作。
2、熟知充电注意事基。
3、发现本规程所列矿灯缺陷之一时,应及时报告灯房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三、安全规定
第6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7条 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
第8条 应保持矿灯房内充电间和修理间的排风装置工作正常,通风良好。室内禁止烟火,安全灭火设备完好。上、下水道畅通,耐酸地面清洁无腐蚀性残液。
第9条 矿灯有下列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
1、电解液溢漏。
2、灯头、灯盖锁失灵。
3、充电不足。
4、灯头圈松动。
5、玻璃破裂。
6、灯盒、灯头或灯线破损。
7、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第10条 对充电设备和矿灯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11条 充电架上的电压表和充电指示器应定期校验和检查,充电架上的电压表每月应使用标准电压表校验一次。
四、操作准备
第12条 矿灯充电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25℃之间。
第13条 矿灯使用的硫酸、蒸馏水须经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以地下水、自来水、锅炉水代替。
第14条 充电架应保持清洁,每天应擦拭一次,每半年检修一次。
第15条 工作人员应穿耐酸工作服,维修人员在操作时应戴耐酸手套、胶鞋、围裙及护目镜等劳保用具。
五、操作顺序
第16条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的充电程序如下:
1、日常充电:矿灯对号上架→关闭灯头开关→接通充电回路,开始充电→完成充电过程,切断充电回路→结束充电。
2、初次充电:注液→静置2~4小时→调整液面高度,封盖→进入恒流式充电方式充电过程→完成充电,切断充电回路→结束充电。
六、正常操作
第17条 收回的矿灯应进行下列检查:
1、灯锁、灯头开关、灯圈、玻璃、灯头壳及灯线等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
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漏液、变形;透气孔是否堵塞。
3、有无红、灭灯现象。
4、短路保护装置或短路保护器是否正常。
第18条 日常充电:
1、把用过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然后把灯头上的充电插孔插到充电架的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
2、每小时调整一次电压,调整调压器手柄将电压保持在5±0.1伏范围内。在整个充电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
第19条 KS—8型矿灯正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充电末期电流下降到0.1安培以下。
第20条 充电注意事项:
1、充电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45℃。
3、当电池不需要继续充电时,应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切断充电回路。
4、当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
5、使用过的矿灯,应充足12小时,充电电流降至0.1安培以下,否则应使用备用灯。
6、红、灭灯的电池应及时更换、检修。
第21条 连续使用的矿灯,每10~15天补充一次蒸馏水,在气温较高的地区,补水周期可适当缩短。此项工作应设专人进行,补水工作应在充电后期进行(充电9~10小时后)。具体操作如下:
1、使用专用二柱扳手打开透气盖,取出垫圈和堵头。
2、将电池倾斜45°,用注液器将蒸馏水注入,每个单体电池补到直立后液面与注液口相平为准。
3、补完蒸馏水后,擦去漏出的电解液,上好堵头、垫圈和透气盖。
第22条 调整电解液比重:
1、正常使用的矿灯,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比重。电池在充足电后,电解液比重应为1.28±0.01(30℃)。
2、调整电解液比重,应在补充蒸馏水后第二天进行。
第23条 灯头部的拆卸与维护:
1、用三角套扳子拧松三角保险螺钉,取下灯头圈。
2、取下灯头开关、灯炮座、电缆等有无松动。更换灯泡时,应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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